发布时间:2025-05-21
1.我市门诊慢特病现有哪些病种及待遇?
答:门诊慢特病分门诊特殊疾病和门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仅限于当年使用,不得结转累加到次年。
门诊特殊疾病。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苯丙酮尿症、地中海贫血、结核病、孤独症、生长激素缺乏症、肝豆状核变性等疾病。
不单独设置支付限额,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即:门诊特殊疾病根据病种按70%~95%比例予以报销,与住院、“双通道”药品合并计算年度限额20万元。
门诊慢性病。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高血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脑血管病后遗症、肺源性心脏病、系统性硬化病、慢性骨髓炎、风湿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癫痫、脑瘫、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阿尔兹海默病、甲状腺功能异常、慢性心力衰竭,以及心脏瓣膜置换、搭桥、体内支架植入术后等疾病。
根据病种设置1000-60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照70%-80%比例予以报销。
2.同时患有多个门诊慢特病,可否多个病种同时申报?
答:可以,参保患者可凭能佐证病情的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申请。
3.门诊慢特病如何申请?申请需要哪些资料?
答:门诊慢特病申报为实时申报。
线上渠道:参保人员可通过“湖北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鄂医保”支付宝小程序、湖北医保服务平台个人网厅等线上渠道“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模块中申请办理。
线下渠道:参保人员可提供申请资料到市民之家及各区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医保窗口申请办理。
所需资料:身份证复印件、《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能佐证病情的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需医疗机构盖章)。
4.认定了多个门诊慢性病的,待遇如何享受?
答:符合多个门诊慢性病病种条件的,在待遇水平最高病种支付限额的基础上,增加待遇水平次高病种支付限额的50%。
符合多个病种条件的,同时包括门诊特殊疾病、门诊慢性病的,门诊特殊疾病累计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执行,患一种门诊慢性病的按该病种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同时患有多个门诊慢性病的按照前述执行。
5.申请门诊慢特病待遇认定是否需要复审?什么时候复审?
答:对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病毒性肝炎、脑血管病后遗症、慢性骨髓炎、结核病、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甲状腺功能异常、慢性心力衰竭等12种病设定2~5年复审期限。
参保人员应在复审期限截止前6个月内申请复审,复审期间仍按原病种继续享受相应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审申请的,复审期限截止后不再继续享受相应待遇。
6.复审期限如何计算?
2023年10月1日之前认定的门诊慢特病,复审时间从2023年10月1日起计算。2023年10月1日之后认定的门诊慢特病,复审计算时间从认定之日起。
7.复审申请如何办理?
复审流程与申请流程一致,复审所需资料原则上须提供近一年的病历资料或检查资料。复审结果确定,按照复审结果执行。
门诊慢特病申报病种、复审期限及申报所需材料
序号 | 病种名称 | 细分名称 | 复审期限 | 申报材料 |
1 |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 恶性肿瘤门诊治疗 | 5年 | 1.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 2.病理学检查报告、细胞学检查报告、影像学检查报告或血液肿瘤标志物检验报告等。 |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 | 1.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 2.病理学检查报告、细胞学检查报告、影像学检查报告或血液肿瘤标志物检验报告; 3.放化疗的诊疗计划或治疗记录。 | |||
2 | 慢性肾功能衰竭 | 慢性肾功能衰竭 | 5年 | 1.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 2.肾小球滤过率、肌酐清除率或血肌酐检查结果。 |
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 | 1.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 2.肾小球滤过率、肌酐清除率、血肌酐检查结果或透析治疗相关病程记录。 | |||
3 | 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 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 不复审 | 1.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 2.手术记录单。 |
4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系统性红斑狼疮 | 不复审 | 1.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 2.抗核抗体、抗SM抗体等特异性标志物检查结果。 |
5 | 糖尿病 | 糖尿病 | 5年 | 1.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 2.其他佐证材料(以下并发症选其一即可): (1)溃烂、坏疽、截肢或截趾:提供病程记录。 (2)心血管方面:提供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血管疾病病史和超声心动图检查结果。 (3)肾脏方面:提供肾小球过滤检查或UACR、eGFR检查结果)。 (4)眼睛方面:提供OCT、眼底荧光造影检查结果。 (5)神经方面:提供神经电生理检测结果。 (6)血管方面:提供血管造影报告或血管超声报告。 |
糖尿病胰岛素治疗 | 1.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 2.其他佐证材料(以下并发症选其一即可): (1)溃烂、坏疽、截肢或截趾:提供病程记录。 (2)心血管方面:提供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血管疾病病史和超声心动图检查结果。 (3)肾脏方面:提供肾小球过滤检查或UACR、eGFR检查结果)。 (4)眼睛方面:提供OCT、眼底荧光造影检查结果。 (5)神经方面:提供神经电生理检测结果。 (6)血管方面:提供血管造影报告或血管超声报告。 | |||
6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5年 | 1.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 2.血常规检查结果、骨髓穿刺结果、骨髓活检结果; 3.近三个月内血象检查结果。 |
7 | 高血压 | 高血压 | 不复审 | 1.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 2.其他佐证材料(以下并发症选其一即可): (1)心肌梗死提供心电图报告、心肌酶结果或病历资料;其他类型冠心病提供冠脉造影或冠脉CTA结果。 (2)心功能异常提供超声心动图检查结果。 (3)缺血性或出血性脑血管疾病提供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磁共振成像检查结果,其中:偏瘫、言语功能障碍提供病程记录或出院记录;血管性痴呆、吞咽功能障碍、小脑性共济失调提供相应的评分表;血管性帕金森病提供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 (4)糖尿病肾病提供相关出院小结(病程记录)或血肌酐检查结果,及24小时尿蛋白结果。 (5)血管疾病(主动脉夹层)提供影像学检查报告。 (6)视网膜病变提供OCT或眼底荧光造影检查报告。 |
8 | 重性精神病 | 重性精神症 | 不复审 | 应持有精神病或精神卫生学执业资格的、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二级甲等(含)以上综合医院精神科主治医师(含)以上医师签署的精神类疾病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 |
9 | 病毒性肝炎 | 病毒性肝炎 | 2年 | 1.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 2.其他佐证材料(以下选其一即可): (1)如临床诊疗规范确诊为乙型肝炎,提供HBV-DNA检查结果;ALT检查结果、肝脏影像学检查结果、肝组织学检查结果或肝脏炎症、纤维化、肝外表现、家族病史的相应诊断依据。 (2)如临床诊疗规范确诊为丙型肝炎,请提供HCV-RNA检查结果。 |
10 | 肝硬化 | 肝硬化 | 不复审 | 1.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其中自身免疫性肝病或遗传代谢性肝病提供半年以上的病程记录即可,无需提供第2-3项材料); 2.腹部影像学(彩色多普勒超声、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磁共振成像、肝脏瞬时弹性成像); 3.血常规、肝功能、凝血功能、血脂等化验结果。 |
11 | 血友病 | 血友病 | 不复审 | 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 |
12 | 帕金森病 | 帕金森病 | 不复审 | 1.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 2.有症状描述的病程记录; 3.头颅影像检查报告单。 |
13 | 帕金森综合症 | 帕金森综合症 | 不复审 | 1.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 2.有症状描述的病程记录; 3.头颅影像检查报告单。 |
14 | 类风湿性关节炎 | 类风湿性关节炎 | 不复审 | 1.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 2.X线检查报告。 |
15 | 苯丙酮尿症 | 苯丙酮尿症 | 不复审 | 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 |
16 | 冠心病 | 冠心病 | 不复审 | 1.出院记录或病历资料; 2.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 3.超声心动图。 |
17 | 重症肌无力 | 重症肌无力 | 不复审 | 1.出院记录或病历资料; 2.病程记录或药物试验; 3.神经电生理检查(肌电图或单纤维肌电图)或血清抗乙酰胆碱抗体检查结果。 |
18 | 强直性脊柱炎 | 强直性脊柱炎 | 不复审 | 1.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 2.影像学检查结果(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磁共振成像,数字化X线摄影); 3.病程记录。 |
19 | 脑血管病后遗症 | 脑血管病后遗症 | 2年 | 1.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磁共振成像检查结果; 2.病程记录或出院记录; 3.以下四项选传其一: (1)偏瘫、言语功能障碍提供病程记录或出院记录; (2)血管性痴呆、吞咽功能障碍、小脑性共济失调提供相应的评分表; (3)血管性帕金森病提供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 (4)颅脑外伤、脊髓外伤、脊髓肿瘤、脊柱裂引起的感觉运动自主神经功能异常提供出院记录、病程记录。 |
20 | 肺源性心脏病 | 肺源性心脏病 | 不复审 | 1.出院记录或病历资料; 2.肺部影像检查报告单; 3.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报告单。 |
21 | 系统性硬化症 | 系统性硬化症 | 不复审 | 1.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 2.近半年病程记录或用药记录(若在门诊治疗,不少于两次); 3.其他佐证材料(以下并发症选其一即可): (1)消化道并发症:提供X线或胃肠镜检查报告和病程记录; (2)心血管并发症:提供心电图报告、心脏X线、超声心动图检查报告和病程记录; (3)呼吸道并发症:提供住院病程记录,肺部高分辨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或X线检查报告,肺功能测定报告; (4)肾脏并发症:提供病程记录、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近三个月血清肌酐、尿素氨检验报告。 |
22 | 地中海贫血 | 地中海贫血 | 不复审 | 1.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 2.地中海贫血基因测序结果; 3.胎儿血红蛋白(HbF)或血红蛋白H(HbH)检查结果。 |
23 | 慢性骨髓炎 | 慢性骨髓炎 | 2年 | 1.病程记录; 2.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 3.X线检查报告。 |
24 | 结核病 | 结核病 | 2年 | 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 |
耐药性结核病 | 2年 | 1.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 2.抗结核药耐药试验结果。 | ||
25 | 风湿性心脏病 | 风湿性心脏病 | 不复审 | 1.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 2.胸片、心电图、心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结果。 |
26 | 支气管哮喘 | 支气管哮喘 | 3年 | 1.出院记录或病历资料; 2.支气管激发试验结果、运动试验结果、支气管舒张试验结果或昼夜PEF变异率检查结果。 |
27 | 癫痫 | 癫痫 | 不复审 | 1.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 2.脑电图检查结果; 3.头部影像学检查; 4.生化检查报告。 |
28 | 脑瘫 | 脑瘫 | 不复审,至14周岁终结 | 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 |
29 |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 5年 | 1.出院记录或病历资料; 2.肺功能检查结果; 3.X线、心电图、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等检查结果。 |
30 | 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 | 特发性肺间质纤维化 | 不复审 | 1.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 2.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报告单; 3.肺功能报告。 |
31 | 孤独症 | 儿童孤独症 | 不复审,不设置终止年龄。 | 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 |
32 | 阿尔茨海默病 | 阿尔茨海默病 | 不复审 | 1.具备开展神经内科或精神病专科诊疗资格的三级医疗机构或市州统筹区最高级别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2.病历资料(需记载有病情和治疗方案)。 |
33 | 心脏瓣膜置换、搭桥、体内支架置入术后 | 心脏瓣膜置换、搭桥、体内支架置入术后 | 不复审 | 1.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 2.相应手术病程记录。 |
34 | 甲状腺功能异常 | 甲状腺功能亢进症 | 2年 | 1.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 2.其他佐证材料(以下选其一即可): (1)甲状腺功能异常:同时提供TRAb抗体、甲状腺素测定检验报告和甲状腺影像彩超; (2)甲状腺功能亢进性心脏病:提供超声心动图或心脏彩超。 |
35 | 生长激素缺乏症 | 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 不复审,至18周岁终结 | 1.出院记录或病历资料; 2.骨龄检查结果; 3.药物激发试验; 4.血清胰岛素样生长因子I(IGFI)检测结果。 |
36 | 肝豆状核变性 | 肝豆状核变性 | 不复审 | 1.出院记录或病历资料; 2.血清CP降低、肝功能异常、K-F环阳性等相关化验结果。 |
37 | 慢性心力衰竭 | 慢性心力衰竭 | 5年 | 1.出院记录或病历资料; 2.利钠肽检测结果; 3.心脏超声心动图检查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