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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基层医疗机构(含行政村卫生室)全部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使用的药品全部通过“省级采购平台”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实行药品零差价销售政策。同时,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村卫生室收取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农医规[2011]160号)文件规定,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的村卫生室,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可收取一般诊疗费(包括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等)。收费标准为5元/人次,其中新农合支付4元,个人支付1元。经调查核实,张新村卫生室存在选择错误报销公式,多收取一般诊疗费现象。针对您反映的情况,市卫生计生委已责成王场镇卫生院迅速对辖区各卫生室的操作系统进行清查,杜决类似事件发生,同时对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调查后,由责任村卫生室全额退还多收金额给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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