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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我们已知晓。现将你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产妇孟连连于2014年6月5日、7月11日在市妇幼保健院做孕前B超检查,当时未发现颅脑异常。2014年9月27日孕40周在市妇幼保健院待产,查B超示:胎儿颅内无回声1.9×1.1cm,建议到上级医院检查确诊;9月27日产妇到荆州中心医院B超检查示:胎儿透明隔增宽、胎儿颅内含液性病变(左侧室管膜下囊肿可能)。根据检查结果市妇幼保健院建议产妇毁胎引产,征求家属同意后引产。于10月1日5时13分引产一死女胎,目前患者身体健康。
事件发生后,委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赶赴医院了解情况,并组织相关专家对此事进行了分析。经查,目前产前系统超声检查不能排查出所有的胎儿畸形,因此通过系统超声检查不能保证出生的胎儿全部是正常。一是超声检查对胎儿是一种无创安全的影像学检查方法,产前超声检查不能发现所有的胎儿畸形,国家规定产前超声检查应查出胎儿畸形包括: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超声检查能筛查出多数胎儿结构畸形,但畸形的检出率不能达到100%。胎儿智力、听力、视力、面部胎记血管瘤、手指脚趾等异常是目前超声(包括四维超声)不能检出的。二是超声检查受胎儿体位、姿势、羊水、胎儿运动等因素影响,不可能每次超声检查能将胎儿所有器官都看清楚。即使胎儿脏器完全被显示,但对于形态学无变化或变化轻微的异常也可能查不出。三是有些结构畸形是在胎儿发育过程中逐渐表现出来的,如脑积水、肾脏异常等,因此每次超声检查的结果只表示当前胎儿情况,并不表示以后检查结果一定正常。且孟连连在妇幼保健院做产前超声检查时签属了超声检查知情同意书。建议家属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解决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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