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内容
张一先生或女士: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土地管理工作的支持和关心!下面就您提出的问题做以下回复: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6条“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在报批前,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重新办理用地手续”的规定,则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出让手续,应按下列情形处理: (1)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 (2)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除外。
申请人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分别按下列公式核定:(1)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2)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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