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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
独生子女保健费
一、发放对象的资格条件
享受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独生子女保健费优待政策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本市居民户口;
(二)、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1997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按省《条例》规定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四)、夫妻双方无工作单位或属个体工商户,或未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人民团体、企业签订正式劳务合同的临时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
二、发放对象的确认程序
(一)、宣传告知。以村(居、社区)为单位,组织专班上门宣传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及相关资格条件,告知独生子女父母进行申请登记,提高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积极性。
(二)、本人申请。凡符合独生子女领证条件(具体条件以省《条例》解释为准),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在社区居委会领取《潜江市城镇无业居民或个体工商户独生子女保健费申报表》并如实填报。
(三)、社区调查。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审查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等,负责对其户口性质、婚育、从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潜江市城镇无业居民或个体工商户独生子女保健费申报表》中如实填写调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乡镇审核。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将《潜江市城镇无业居民或个体工商户独生子女保健费申报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等上报所在区(镇、处)计生办,计生办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字盖章,形成《潜江市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独生子女花名册》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五)、张榜公示。以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将经镇计生办进行资格审核后的符合独生子女保健费奖励条件的对象名单与发放金额张榜公示5-7天,接受群众监督,同时镇计生办将申请人的申请审批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个体工商营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及花名册留档备查。
(六)、信息核查。依托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镇计生办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名单进行审核,对与信息系统不一致的信息进行重点核查,确认无误后对系统信息进行修正,并将奖励结果录入全员系统利导库。
三、资金发放
(一)、资金来源。
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资金发放。
1、发放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若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在其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时,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年限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120元/年×《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年限,从2009年开始计算领证年限,2009年以前领证的不补发);如夫妻只有一方为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包括一方有工作单位的),其独生子女保健费按60元/年的标准发放;符合条件的单亲家庭按120元/年的标准发放,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以后不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
2、发放形式。每年10月10日前,各地将当年符合资格条件的奖励对象花名册及电子表格一并报市人口计生委,由市人口计生委进行资格核查后,向市财政局提供奖励对象个案信息,由市财政局设立专户,将奖励资金通过国库支付到金融代理机构,再由金融代理机构将奖励资金划转到个人帐户。独生子女保健费每年度发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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