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新闻网讯 (通讯员 胡文武)近日,潜江市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连续起诉两例醉酒驾车被告人李某、王某。据悉,这是该院依据《刑罚修正案(八)》起诉的第一、第二例“醉驾入刑”案。
李某系王场镇居民,现年28岁。5月10日13时45分,李某醉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江汉油田五七大道与他人驾驶的中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荆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室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1毫克/100毫升,已处于醉驾状态,构成危险驾驶罪。
王某系某品牌啤酒潜江销售中心业务员,现年25岁。5月27日晚,王某与他人喝酒直至次日凌晨,28日凌晨3时40分左右,王某驾驶面包车途径318国道高场路段时,被交警例行检查查获。经湖北三真司法所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毫克/100毫升,构成危险驾驶罪。
李某系王场镇居民,现年28岁。5月10日13时45分,李某醉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在江汉油田五七大道与他人驾驶的中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荆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室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1毫克/100毫升,已处于醉驾状态,构成危险驾驶罪。
王某系某品牌啤酒潜江销售中心业务员,现年25岁。5月27日晚,王某与他人喝酒直至次日凌晨,28日凌晨3时40分左右,王某驾驶面包车途径318国道高场路段时,被交警例行检查查获。经湖北三真司法所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毫克/100毫升,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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