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新闻网讯(记者 金娟 通讯员 胡文武)近日,因为犯虚假出资罪,荆州市一男子被我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今年46岁的蔡某是荆州市沙市区人。去年6月,蔡某与国营运粮湖农场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蔡某在运粮湖管理区兴建粮食加工项目。随后,蔡某和严某、范某商定在运粮湖管理区成立潜江金谷米业有限公司。范某、严某先后于当年6月底、7月中旬分别付给蔡某人民币10万元、45万元作为公司资本。2010年8月,蔡某和严某、范某共同制定《潜江金谷米业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分两期交纳,首期交纳人民币200万元,由蔡某以货币方式出资缴纳。对人民币的500万元的注册资本,蔡某认缴出资人民币375万元,严某认缴出资人民币75万元,范某认缴出资人民币50万元。为达到注册成立公司的目的,蔡某找到荆州市鑫诚企业事务代办公司副经理潘某协商,由该公司暂先帮其垫付人民币200万元以通过验资,蔡某支付给该公司人民币13000元的代办费,潘某表示同意,并于2010年8月10日以蔡某的名义将200万元汇入潜江金谷米业有限公司的基本存款帐户后,在湖北九鼎会计事务所办得验资报告。8月11日,蔡某安排潜江金谷米业有限公司职工凌某持此验资报告在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公司注册手续并领取了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8月20日,潘某按其事前与蔡某的约定将金谷米业帐户内的人民币200万元转走,导致金谷米业无法正常经营。随后国营运粮湖农场多次与原潜江金谷米业有限公司股东严某 协商后确定,由严某接受在建的潜江金谷米业有限公司,并另行注册成立一口香米业公司。现一口香米业公司已付清原潜江金谷米业有限公司所欠的工程款。
2010年12月19日,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进行了如实供述。
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作为公司股东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无注册资金的情况下,利用自己没有支配权与处置权的款项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出资罪。依据有关法律,法院以蔡某犯虚假出资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今年46岁的蔡某是荆州市沙市区人。去年6月,蔡某与国营运粮湖农场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蔡某在运粮湖管理区兴建粮食加工项目。随后,蔡某和严某、范某商定在运粮湖管理区成立潜江金谷米业有限公司。范某、严某先后于当年6月底、7月中旬分别付给蔡某人民币10万元、45万元作为公司资本。2010年8月,蔡某和严某、范某共同制定《潜江金谷米业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分两期交纳,首期交纳人民币200万元,由蔡某以货币方式出资缴纳。对人民币的500万元的注册资本,蔡某认缴出资人民币375万元,严某认缴出资人民币75万元,范某认缴出资人民币50万元。为达到注册成立公司的目的,蔡某找到荆州市鑫诚企业事务代办公司副经理潘某协商,由该公司暂先帮其垫付人民币200万元以通过验资,蔡某支付给该公司人民币13000元的代办费,潘某表示同意,并于2010年8月10日以蔡某的名义将200万元汇入潜江金谷米业有限公司的基本存款帐户后,在湖北九鼎会计事务所办得验资报告。8月11日,蔡某安排潜江金谷米业有限公司职工凌某持此验资报告在潜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公司注册手续并领取了该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8月20日,潘某按其事前与蔡某的约定将金谷米业帐户内的人民币200万元转走,导致金谷米业无法正常经营。随后国营运粮湖农场多次与原潜江金谷米业有限公司股东严某 协商后确定,由严某接受在建的潜江金谷米业有限公司,并另行注册成立一口香米业公司。现一口香米业公司已付清原潜江金谷米业有限公司所欠的工程款。
2010年12月19日,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进行了如实供述。
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作为公司股东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无注册资金的情况下,利用自己没有支配权与处置权的款项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出资罪。依据有关法律,法院以蔡某犯虚假出资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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