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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就是活动”——卫生所竟视合同为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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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08/31
19:35
  潜江新闻网讯(记者 杨红 见习记者 陈华)8月29日上午,市民江先生向本网打来热线电话求助,反映新客运站对面某卫生所强行终止5年门面租赁合同,在合同没有到期的情况下,擅自断水断电,并恐吓威胁租用者搬离现场。
  记者接到求助电话后,迅速赶到现场,进行了调查了解。在现场,记者看到一间相当简陋的卫生所,该卫生所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到,因为旁边的原卫生所要重建,现暂时搬在这里办公。
  据了解,该卫生所之前与江先生的姐姐签订了一份门面使用5年的合同,双方约定,门面的使用期限为5年,具体时间从2008年元月至2013年元月。同时双方还约定,每年的租金为4000元人民币。现卫生所要在旧址进行开发,该所要求乙方于2011年7月30日之前搬离,8月15日又来通知,必须在8月30日前搬离。
  江先生认为,他和姐姐在此经营3年多来,前2年因为各种原因经营状况一直不好,如今刚有一点起色,甲方竟单方面的强行要求终止合同。乙方因此事多次想找甲方协商,甲方不但不接受协商,反而多次断电断水要挟乙方搬离,严重影响了乙方的正常经营,目前损失巨大。
  记者欲组织双方就此事进行调解,但该卫生所负责人出言,“合同就是活动”(潜江方言‘合’读音为‘huo’,此话的意思即合同是可以随便变更的),坚持认为乙方并没有一次性向卫生所缴纳5年的租金,那么卫生所就可以视市场行情来涨租金。并且,他认为,自己在2011年7月30日单方终止合同后,只需向乙方退还2011年所剩5个月的租金。
  由于卫生所态度坚决,调解未果,记者拿着合同向湖北言和律师事务所的彭松律师进行了咨询。
  彭松律师认为,卫生所的2个观点是错误的,是明显没有法律意识的。按照合同约定,是每年4000元的租金,不存在一次性付清的说法,况且,一次性付清也是与基本的交易习性相违背的。至于单方终止合同只赔偿后期租金损失的说法也是错误的。因为卫生所违反合同约定,也理应依法承担违法责任,赔偿乙方的直接和间接可得利益损失,同时卫生所也必须依法履行合同,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至于乙方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律师建议,可以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手段。如果双方仍然不能达成调解意向和协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律保护。
  记者手记:本是一份很清晰的合同,却发生到了社会公众都不愿意看到的情况,究其原因在于有关单位和个人缺乏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因单方面的利益而违法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单位和部门对这类违法现象要予以特别关注,对其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决不能漠视和纵容这类现象的发生和蔓延,切实担当责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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